老挝税法
(阅读:191    日期:2009-11-16)

1995年1月26日老挝国家主席签发第28号关于颁布实施税法的主席令,1998年9月28日老挝国家主席签发第01号关于修改税法部分条款的主席令。该税法主要是针对老挝国内经营单位,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已在投资法中有规定的优惠政策,该税法部分适用外国投资者。
    老挝税收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两类,间接税包括经营税和消费税;直接税包括利润税、个人所得税、最低税和其它费用税。凡从事进口、销售、生产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,须按以下税率纳税:
1)经营税
    依据不同的经营范围,按5%和10%征收。
    征收5%税的主要经营范围有:农产品、食品、工农业机械、诊所、兽医、修路、水利、布匹、服装等;
    征收10%税的主要经营范围有:电器、建材、通讯、建筑、矿产品、旅游、饭店、汽车、饮料、家俱、化妆品等。
2)消费税
    消费税规定在税法第23条,主要规定对部分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,如:
    燃油类税率5-23%;
    酒类或含酒精饮料税率50-60%;
    汽水等保健饮料税率30%;
    烟、雪茄税率50%;
    轿车税率60-104%,其它汽车15-50%。
3)利润税
    法人经营的将按其纯利的35%征税,个体经营将其收多少按纯利的10-45%征收,外国投资者在享受免税期后须按纯利的20%纳税。
4)个人所得税
    工资税属个人所得税中一项,每一个在老挝进行经营活动、劳务的人,都要依法按5-45%纳税,外国人按月工资的10%交税。
5)最低税
    凡法人经营的企业都须按全年经营收入的1%交纳最低税。
    《关税法》
    对外国投资者,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设备及原材料征收1%的优惠关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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